1998年7月2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与圭亚那外长罗西在圭首都乔治敦签署。概要如下: 1、持有效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的中国公民及持同一本护照的随行人员,和持有效外交和公务护照的圭亚那公民及持同一本护照的随行人员,在进入、离开或途经对方国家时,不需办理签证手续。上述持同一本护照的随行人员,仅限于家属和儿童;除学年前儿童外,护照上应有随行人员的照片。 2、缔约一方的公民应使用缔约另一方的国际通航口岸入境、离境或中转,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3、缔约一方的公民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停留时,应遵守缔约另一方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如停留期限超过30天,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4、缔约一方副部级或副部级以上的官员,以及将军级或将军级以上的军官,以官方身份访问缔约另一方时,在出访前应征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或通过外交渠道通知缔约另一方。 5、该协议将不约束缔约任何一方对于来自缔约另一方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公民采取禁止入境的措施,或缩短或终止其停留期限,而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 6、因为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公众健康的原因,缔约任何一方可暂时停止执行该协议的部分或全部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如要求暂停执行该协议,应通过外交渠道提前通知缔约另一方。